改善检委会委员结构,提升委员素质,增强议事能力,检委会委员的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
1、法律分析:检委会议事规则全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共23条,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的基本规则。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2、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保障检察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和重大业务工作议事决策机构。
3、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或者延期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检察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保障检察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和重大业务工作议事决策机构。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检委会议事规则
宪法通过后,我国先后制定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作出加强法律解释工作、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经济工作监督等一系列决定决议,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职权和工作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建立起一套科学严密、运转协调、务实高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和议事规则。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原则。纪委会议事必须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指导讨论和分析研究问题,做到全面准确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或者延期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检察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健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总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程序由每一届新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预备会议通过新一届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虽然具体条款每届基本上没有什么不同,但每届都需要通过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形式包括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及秘密会议。
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是干什么的,有实权吗
1、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专职委员属于同级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待遇,是实职。 根据中央有关规定,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是按照同级检察院副职的级格配备的,明确专职委员为院领导班子成员(排位在副检察长之后),一般也是院党组成员,并将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职责分工列入院领导分工统一安排。
2、含义和职责不同。含义不同:检委会委员是指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检委会专职委员是指在检察机关内部具有广泛的决策权和监督指导权的人员。
3、不是。县检察院专职委员是指县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公诉工作、侦查监督、法律顾问等职责,并参与案件审理工作。该职位在法律职能机关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县检察院专职委员并不是虚职而是实职。
4、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检察部主任。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职责是阅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材料和事项材料,发表意见,参加表决,受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指派,对检察委员会决定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参加检察委员会集体学习和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检委员会专职会员的全称就是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5、职业发展:市检察院专职委员是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较好的职业稳定性。在持续担任专职委员并表现优秀的情况下,可以逐步晋升到更高级别的职位,担任更具有责任和权威的领导岗位。
监察委员会的组成
1、法律分析: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2、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3、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等。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员组成,是最高监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